部门,有一位还很有名。抑制死是非常非常少见的死因,也正因为如此,只要出现都是高度重视,不这样做,无法排除其他的可能死因。简单地说,没有致死性外伤,没有致死性疾病,然后人死了。”
  “如此说来,周莹的死,是没有任何问题了。”陆令点了点头。
  “我注意到,和周莹发生肢体冲突的,是公司业务部的一名组长,叫林薇。11月14日,她俩在15楼的食堂发生冲突,林薇打了周莹,言语中还进行了刺激,然后周莹就倒地,当场死亡。从目前的证据来看,林薇是喜欢技术部的主管李云的。林薇是周莹招聘过来的,而李云不是,李云是走的特殊招聘流程,由技术部的经理专门招来的人。”这个时候,燕雨已经看完了大部分的材料。
  燕雨接着道:“林薇和周莹发生冲突,周莹死亡后,本案立刻开始侦查,并进行细致尸检,最终定性为抑制死。但周莹家属对本案并不认可,认为林薇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,因此在公司狠狠闹过几天,案发后林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后来鉴定下来之后,直接取消了拘留。被释放后,林薇也没有上班,一直居家,但周莹家属一直在公司闹。有传言说,林薇和周莹发生冲突,和李云有关,李云因此也承受了不少压力。但因为李云现在的研发项目比较重要,一直还在公司上班,直至今天死亡。”
  “昨天中午,李云死在了公司,目前已经查明,李云在厕所里,服用了过量的氯化钡,后来在电脑办公桌旁死亡。”
  ...
  说到这,必须得先讲一下抑制死的判罚。
  从这个定义上来看,是轻微的、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伤势的袭击行为导致的死亡,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无法预见。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,而且也不存在疏忽大意、过分自信的过失。
 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是故意,但这种行为通常只能认定为轻微伤或者无伤,不能够成故意伤害罪。但是,行为人的行为和死者的死亡,又有因果关系,所以需要承担民事责任。
  在一些司法实践中,这也被认定为是意外事故。
  一个月前的案件,当时就引起了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,后来公安局查了半天,发现这个案子是意外,也就结案了。周莹的家属也没闹到点子上,他们其实是可以申请二次鉴定的,但是他们没有,只是单纯地要求公安部门抓捕林薇。
  实际上,本案二次、三次司法鉴定的意义也不是很大,因为本身就是专业人士负责,而且所有解剖记录都留存,这没有任何问题。
  时至今日,周莹的家属还在闹,依然没有向林薇提起民事诉讼。
  就在这个节骨眼上,林薇的重要关系人,自杀了,而且服药的地点是没有监控的厕所。
  这个公司因为人员很多,各种事情也比较多,监控是很多的。但监控的针对性非常强,95%都安装在业务部。
  简单地说,老板这个人非常独,他最怕的事情,就是他手下的经理、主管哪天搞到了一些业务,然后拉着队伍出去干了。所以,这个老板经常搞轮换,经理、主管负责的队伍,经常变化。
  这个公司有这么多的招聘人员,自然也能看出来这是人员流动比较大的公司。因为加班严重,每个月都有至少20人离职,甚至更多。
  相应的,招聘部门也要招到这么多人才行。总之,监控主要是针对业务部门,其他部门一般只安装一个即可。
  技术部门因为比较大,有两个摄像头,其中一个是照着大门的,能看到谁进出,另一个是照着最里面的一片区域,这里是公司技术部门最涉密信息的存储地点,需要额外注意。
  而死者李云死亡的地方,没有监控摄像头,也没人看到他是怎么死的。只是有人在下午上班的时候,看到李云还趴在桌子上,过去问,结果推了一下,李云就滑到了桌子下面,然后这边就报警了。
  厕所发现了一个杯子,是公司里常见的一次性纸杯,很多人都有,尤其是行政部,这东西多的是。
  纸杯里检查出了残余的氯化钡,也检测出了李云的指纹。
  李云从厕所,回到技术部的屋里,只有门口的摄像头能看到。
  目前之所以认定是自杀,主要不是因为指纹,而是因为氯化钡的特殊性质。
  人体误服或者服用氯化钡之后,会恶心、呕吐、腹痛,还可能面部青紫、肌肉抽搐等问题,甚至眩晕、听力和语言障碍。
  氯化钡不是氰化物,死亡时间一般超过半小时,如果死者他不是自杀,只要他神志正常,就不应该不喊两声。即便语言障碍了,折腾一下,也会有人发现。
  服用氯化钡之后,神志通常都是清醒的。
  李云没有闹腾,同事也没怎么注意到他,从监控的状况来看,他进门的时候,状态还是比较良好的。
  这种情况下,说本案是自杀,概率就很高了。
  只是办案不能凭借概率。周莹死亡案,有经验的法医看了当时在食堂的视频,就直接说这是抑制死。可这种事,必须完全解剖,排除一切其他的死亡原因,才能最终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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